印度政府取消了去年2月宣布的一项重要政策变更,该政策涉及向拥有外国国旗的船舶授予许可证,以及在国有实体和部门浮动的货物运输招标中给予印度船舶所谓的优先购买权(RoFR)。
四名当地船队所有人从德里高等法院获得了新政策的中止权,这项新政策力图优先考虑印度建造的船舶来运送货物或向国营实体提供其他服务,例如疏ging和海上石油勘探支持活动。
大东方航运有限公司,其离岸子公司印度(Greatship)(印度)有限公司,七岛航运有限公司(Seven Islands Shipping Ltd)和萨姆森海事有限公司(Samson Maritime Ltd)一起向德里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寻求对新规则的前瞻性适用,并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作为印度实体开展业务”和“法院指示为了印度船东的利益而撤销政策变更的指示”。
外交部一位官员说:“航运部已经撤回了2019年2月13日的政策通知。”
新政策重新设计了RoFR,以促进当地造船业的发展,并刺激政府步履蹒跚的“印度制造”倡议。
在政策改变之前,当地航运公司有权按照由航运总局制定的租船指南,在国营公司为租用船舶而进行的招标中,与外国国旗船提供的最低价格相匹配。如果印度船运公司拒绝了,那么只有报价最低的外国船才能被允许运输。
更改之后,只有在印度以外的地方建造了最低出价者(L1)租船的船舶时,才可将RoFR提供给当地船队所有人,前提是印度参与者的出价在20%的范围内。根据对印度实体的购买偏好,外国所有者报价的最低出价。
如果出价最低的人是在印度境外注册的外国人或公司,并提供不在印度建造的船舶,则可以行使RoFR。或者,出价最低的人是印度公民/在印度注册的公司/协会/印度船运公司/组织,并在印度注册/标记了船舶,但提供了不在印度建造的船舶。
在这种情况下,行使RoFR的优先权将给予提供印度建造船舶的投标人。
“如果提供印度制造船只的投标人中没有一个与L1价格相匹配,那么RoFR将被提供给印度公民/在印度注册的公司或社团或在印度悬挂标志的船只的投标人。如果这些投标人中没有一个符合执行RoFR的资格,则L1报价不匹配,则该合同将授予最低的外国投标人。”
船公司的一位官员说,随着政府撤回政策通知,令状请愿书变得多余,并且正在撤回。